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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8 20:38:25 股吧网页版
补充公告有关收购模具之须予披露交易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8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264)

補 充 公 告

有 關 收 購 模 具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茲提述中聯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日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八 日 內 容 有 關 收 購 模 具 的 公 告(「該 公 告」)。除 另 有 界 定 外,
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更 新 交 易 狀 況

於 本 公 告 日 期,(i)買 賣 協 議 一 項 下 之 交 易 已 完 成;(ii)買 賣 協 議 二 項 下 模 具 組 別
二 及 買 賣 協 議 三 項 下 模 具 組 別 三 之 交 付 尚 待 完 成,原 因 為 引 入 新 設 備 功 能 而
須 對 模 具 進 行 重 大 修 改,以 確 保 產 品 質 量 及 技 術 整 合。相 關 調 整 將 聚 焦 於 整 合
新 內 部 組 件 及 優 化 結 構 強 度 與 局 部 形 狀。鑑 於 確 保 修 訂 後 模 具 設 計 精 度 所 需
之 干 涉 檢 查 及 操 作 模 擬 具 有 相 當 複 雜 性,最 終 設 計 方 案 預 計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六
月 中 旬 發 佈。

延 遲 刊 發 公 告 之 原 因

董 事 會 提 述 本 公 司 於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八 月 九 日 之 公 告 中 所 披 露、為 加 強 本
集 團 合 規 框 架 而 已 實 施 之 補 救 措 施(「早 前 補 救 措 施」)。董 事 會 對 本 集 團 內 部 監
控 及 合 規 程 序 進 行 全 面 內 部 審 查 後,現 將 其 調 查 結 果 載 列 如 下:

(a) 買賣協議項下之交易於各自簽署時,採購方負責之業務運營人員錯誤地將
該 等 交 易 歸 類 為 本 集 團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屬 經 常 性 質 之 採 購 交 易,
以 致 該 等 交 易 未 有 呈 報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以 評 估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條 項 下 之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b) 採 購 方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成 立,旨 在 開 展 本 集 團 之 汽 車 服 務 業 務。採 購 方 層 面
之 其 時 新 聘 用 的 業 務 運 營 人 員 對 識 別 及 呈 報 潛 在 須 予 公 佈 交 易 之 相 關 規
定 未 有 充 分 內 化;及

(c) 早 前 補 救 措 施 中 有 關 識 別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須 予 公 佈 交 易 之 指 引 及 培 訓,並
未 就 仍 處 於 業 務 發 展 初 期 之 採 購 方 業 務 運 營 人 員 提 供 充 分 指 導。因 此,有
關 人 員 對 須 向 公 司 秘 書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識 別 及 呈 報 潛 在 須 予 公 佈 交 易 之 規
定 未 有 充 分 認 識。

董 事 會 重 申,延 遲 刊 發 該 公 告 純 屬 無 意 及 非 故 意。董 事 會 對 違 反 上 市 規 則 深 表
遺 憾,並 繼 續 致 力 維 持 高 水 平 的 企 業 管 治 及 監 管 合 規 標 準。

額 外 補 救 措 施

為 防 止 日 後 再 次 發 生 類 似 違 規 情 況,除 該 公 告 所 披 露 之 補 救 措 施 外,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並 將 實 施 以 下 額 外 補 救 措 施:

(i) 本 公 司 已 正 式 採 納 一 套 就 識 別 及 處 理 上 市 規 則 第14章 及 第14A章 項 下 潛 在
須 予 公 佈 及 關 連 交 易 之 書 面 操 作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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