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招商局中國基金有限公司
(「本公司」)
薪酬委員會
職權範圍書
1. 成立
薪酬委員會(「委員會」)乃根據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於 2026
年 6 月 5 日通過的決議案成立。
2. 成員
2.1 委員會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並由董事會委任。委員會大部分成員應為獨立
非執行董事。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兩人。
2.2 委員會主席由董事會委任,並且其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 會議
3.1 會議及程序將受到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關於規管本公司董事會議及程序的條
文規限。
3.2 每年應舉行至少一次會議。
3.3 委員會如有需要,可邀請外部獨立專業顧問出席會議,向委員提供意見(費
用由本公司承擔)。
4. 權力
4.1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事宜進行檢討、提供意
見並向董事會作出建議(除非董事會明確授予決定權,否則委員會並無最終
決定權),並執行本職權範圍所載明的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4.2 委員會亦獲董事會授權,可就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建議諮詢董事會主席及/或
本公司總經理或首席執行官(「首席執行官」),及在認為履行職責有需要
時,可尋求外部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2026 年 6 月
5. 職務
委員會的職務如下:
5.1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
明度的程序制訂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及根據績效評估,至少每年
檢討首席執行官、執行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方案,並就任何
為配合本公司業務發展戰略而擬調整薪酬結構事宜提出建議。
5.2 因應董事會所訂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5.3 向董事會建議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錢利益、
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及就非執行
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4 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責以及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
條件。
5.5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支付
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賠償亦
須公平合理,不致過多。
5.6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
保該等安排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
當。
5.7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參與釐定其本身的薪酬。
5.8 審閱及/或批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十七章所述有
關股份計劃的事宜。
6. 匯報程序
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或建議,除非委員會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而不能
作此匯報(例如因監管規定而限制披露)。
~完~
202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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