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三峡旅游 公告编号:2026-010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审查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检察监督其他当事人
3. 涉案的金额:业绩承诺方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应补偿三峡旅游股份 7,260,655 股,应返还现金分红 790,130.1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律师费。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民事诉讼的提请抗诉审查,最终审查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不确定。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6 月,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三峡旅游”)以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义务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伍家区法院”)提起诉讼,
并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鄂
0503 民初 1794 号)。2022 年 7 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民
事反诉状》《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被告裴道兵针对公司提出的要求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相关诉讼提起反诉。2023 年 4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 40%进行补偿。因不服伍家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及裴道兵均于 2023 年 4 月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 100%进行补偿。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裴道兵的再审申请。2024 年 6 月,公司向伍家区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收到《执行裁定书》((2024)鄂 0503 执
1236 号)。2024 年 7 月,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裴道兵关于 2021
年业绩补偿诉讼的监督申请。2024 年 10 月,裴道兵的应补偿股份3,557,721 股经伍家区法院强制执行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已完成上述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手续。2024 年 11 月,公司收到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发来的《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中止审查决定书》,决定中止裴道兵关于 2021 年业绩补偿诉讼的审查。2025 年 10 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5)鄂 0503 执恢 74 之一),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6 年 1 月,公司收到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发来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鄂宜检民监〔2024〕80 号),决定恢复裴道兵关于 2021 年业绩补偿诉讼的审
查。《关于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执行过户完成暨业绩承诺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
销完成的公告》等相关内容详见 2022 年 6 月 13 日、2022 年 7 月 27
日、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6 日、2023 年 5 月 11 日、2024
年 1 月 2 日、2024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2024 年 7 月 17
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2024 年 11 月 21 日、
2025 年 10 月 24 日 、 2026 年 1 月 8 日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1、2022-062、2023-021、2023-039、2023-043、2024-001、2024-045、2024-047、2024-059、2024-083、2024-090、2024-097、2025-054、2026-001)。
二、业绩补偿所涉诉讼的进展情况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请抗诉,并已报请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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