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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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先导”)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宁波聚智先导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及增持主体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和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文件上的有关人员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文件原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其向本所律师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披露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宁波聚智先导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智先导”)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JIN LI(李进)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增持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主体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2、中国执行信1 https://www.gsxt.gov.cn/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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