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5-100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5,331.47 万元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受理的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被告”)名誉权纠纷,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辽 0381 民初 15073 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二:鹿传欣
(二)案件事由与理由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6 月,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腾鳌经济开发区,专业从事高性能有机颜料、溶剂染料及相关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中国重要的高性能有机颜料生产商,具有多年行业经验。通过自身精益求精的制造精神、高效的生产和研发团队以及完善的环保设施,迅速成长为能够广泛服务于塑料、油墨和涂料领域的高性能有机着色剂重要供应商,并于2019 年在深交所上市。
2022 年 12 月,被告一以原告侵犯其高性能有机颜料 PR254、P.O.73 和丁二
酸二叔戊酯生产技术中的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沪知民初 9 号,起诉状中所记载的索赔金额为2 亿 47 万元。然而,当原告在该案件中向上海高院就被告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以及原告被控侵权的技术信息申请司法鉴定后,被告一却在 2024 年 1 月无理由申请撤诉。
此后,原告为尽快消除影响,遂于 2024 年 6 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确认不侵权之诉,案号分别为:(2024)辽 01 民初 1420 号、1421 号、1422 号。
但在前述确认不侵权之诉过程中,被告一在 2024 年 7 月底向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其在(2022)沪知民初 9 号案件裁定撤诉后
的当天(2024 年 1 月 30 日)又以相同事实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
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由此导致前述三案均因上海知产法院已经受理被告一再次提起的诉讼而被裁定驳回。
但事实上,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上海高院裁定撤诉,至 2024 年 7 月原告的
起诉因前述原因被驳回,原告从未收到过关于被告一就相同事实再次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任何通知。
2024 年 8 月 2 日,原告收到上海知产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
状中所记载的索赔金额为 47 万元,且被告一始终拒不提供完整证据。2025 年 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被告一明确诉讼请求并提交完整证据,被告一只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索赔标的从 47 万元变更为 2 亿元,因该标的额超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导致案件被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5)沪民初 1 号[注:(2025)沪民初 1 号与(2022)沪知民初 9 号两案合称“前述案件”]。被告一借此再次规避了提供完整证据的
举证义务。截至目前,该案已历经近三年诉讼,原告至今仍未收到被告一应提交的完整证据。
2025 年 12 月 8 日,原告收到上海高院送达的被告一更新后的起诉状,索赔
标的变更为 4 亿元,案件目前尚未开庭。
化工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是,DPP 系列颜料自 1983 年问世至今已近 40 年,该
产品最初的专利均已过期逾 20 年。市场上存在大量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也不乏使用丁二酸二叔戊酯作为原料生产 PR254 和 P.O.73 的企业以及资料、文献,相关技术早已是公知技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告一却以相关产品是其商业秘密为由对原告提起了前述案件诉讼,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阻止原告进入相关市场。
在前述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由于至今未收到任何关于被告一主张的技术信息
的具体内容,只能对 DPP 系列的 PR254 颜料、P.O.73 颜料以及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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