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6-00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及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起诉杨娅等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请求判令杨娅等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返还现金红利等。案件经一审判决后,被告姜敏、余顺平提起上诉,被告杨娅、朱玉树、深圳市中亚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未提起上诉。后姜敏、余顺平未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为 2.34 亿元。
4、进展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上诉人姜敏、余顺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将积极督促及跟进判决执行情况,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尽最大努力追讨业绩补偿款。案件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以公司最终实际收到的业绩补偿款为准。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伦哲”)于 2024年 11 月 20 日披露《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公
司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杨娅等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请求判令杨娅等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返还现金红利等暂合计约 2.48 亿元。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108),公司与被告之一姚志向达成庭前和解,并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收到
姚志向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620 万元,公司后续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姚志向的起诉。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4)苏 03 民初 471 号),关于公司起诉杨娅等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的案件,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娅等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返还现金股利等暂合计为 2.34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一审判决后,姜敏、余顺平提起上诉,被告杨娅、朱玉树、深圳市中亚图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未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4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终 1188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终 1188 号),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姜敏、余顺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将积极督促及跟进判决执行情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尽最大努力追讨业绩补偿款。案件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以公司最终实际收到的业绩补偿款为准。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终1188号)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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