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75 号
关于对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
居北里 201 号楼 1 至 2 层 109。
经查明,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金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显示,东方银原承诺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
起 6 个月内(截至 2025 年 3 月 4 日),以不超过 1.5 元/股的价
格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ST 金科股份不低于 5000 万股。2025
年 3 月 5 日,*ST 金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
份增持计划到期暨实施结果并拟继续完成增持的公告》显示,东方银原自增持计划披露后未进行增持。
2025 年 3 月 10 日,*ST 金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
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调整的公告》显示,东方银原拟以“不超过 2.0 元/股”的价格继续实施增持并完成股份增持计划承诺的增持股数下限目标 5000 万股,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未来六个月内实施完毕(以下简称二次增持计划)。3 月 26 日,前述议案
经*ST 金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月 26 日,*ST 金科披露的《关
于公司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到期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截至 9月 26 日,东方银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656.33 万股,未达到增持计划下限,二次增持计划仍未按期完成。
东方银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东方银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金科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东方银原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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