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5)东易破管字第 16 号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11 月 19 日,贵院作出(2024)京 01 破申 1179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易日盛”)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京 01破 50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25 年 12 月 21 日,贵院作出(2025)京 01 破 501 号《民
事裁定书》,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终止东易日盛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东易日盛负责执行,并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东易日盛向贵院及管理人提交了《关
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认为东易日盛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认定标准。
现管理人就东易日盛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向贵院报告如
下:
一、重整计划中有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的规定
重整计划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份,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因债务人和/或管理人收到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因无法按重整计划规定向债权人分配偿债资源的,不视为未按重整计划执行。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根 据 重 整 计 划 , 重 整 投 资 人 合 计 支 付 重 整 投 资 款
1,412,472,816.00 元。2025 年 11 月 11 日,东易日盛发布公告,
已 收 到 重 整 投 资 人 全 部 重 整 投 资 款 / 履 约 保 证 金 合 计
1,412,472,816.00 元,其中保证金在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自动等额转为重整投资款。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二)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对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的审查确认债权、职工债权及预计债权,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将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提存/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三)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份,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东易日盛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2.677504710073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 531,868,204 股股份。转增后,东易日盛总股本将由 419,536,980 股增加至 951,405,184 股。上述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531,868,204 股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债务。具体用途为:(1)该转增股份中 416,868,204 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2)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债权。
2025 年 12 月 21 日,东易日盛及管理人向贵院提交《关于
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登记相关事宜的申请》,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协助办理东易日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登记手续,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2025 年 12 月 22 日,贵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办理资本公积转增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日,东易日盛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协助司法资本公积转增申请表及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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