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400159 证券简称:西源 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
关于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作出(2025) 内 02破 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
一、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2025 年 8 月 7 日,包头中院作出(2025)内 02 破申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
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发布《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公司被债权人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包头中院(2025)内 02 破 4 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东方
玉德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 (上海) 律师事务所担任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的联合管理人,负责人为杜玉生。
公司还收到(2025)内 02 破 4 号之一公告,被告知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相关事项,公司已经于同日发布《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以其具有重整价值,且其存续与发展直接关系众多中小股东
的财产权益、职工的就业保障及社会稳定大局为由,向包头中院申请对公司由清算转为重整并获得批准,现根据相关事实及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将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
包头中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
公告编号:2025-019
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故西源公司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管理人经过测算,公司清算状态下资产变现较为困难,且变现金额较为有限,能否足额支付职工股薪酬、应缴税款、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等优先清偿部分尚不可知,即使能够足额支付,在支付完毕后剩余财产亦所剩无几,普通债权清偿率接近于零,且西源公司破产清算将导致数万股民财产清零,造成巨大的社会矛盾。鉴于目前西源公司大股东北京美通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参与重整投资,且已经协商形成了初步的重整方案,故转入重整程序能最大限度清偿债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民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 2025 年 11 月 25 日
起对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进行重整。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摆脱公司目前债务与经营困境,助力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提醒投资者注意,若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得到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由于公司重整能否成功尚存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在此郑重提示各位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及时关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信息。
内蒙古西部资源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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