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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8:20:14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北京
请大股东考虑每年一期回购注销!维护股东增值权益
发表于 2025-12-01 16:47:19

公告日期:2025-12-02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为推动公司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本规划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及行业特征、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公司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旨在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健全公司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并助力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预期。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或后续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三次利润分配(半年度、三季度、年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即在不考虑收入的情况下,公司储备资金至少可以支撑公司未来 36 个月的运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

4、未出现公司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年度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同时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等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提出和修订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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