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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2:49:22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四川
俺们最最关心的事——如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表于 2025-11-28 17:37: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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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方数科”)涉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因立方数科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和成本,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安徽证监局拟对上市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立方数科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同步对本案所涉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严惩。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监管部门对于财务造假的打击,已经形成了“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移送+退市执行+中介追责”的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标杆组合,该机制通过预处罚释放威慑、退市预警直击命脉、市场禁入锁定“关键少数”、刑事移送提升违法成本、同步追责强化责任意识,五环相扣,标志着监管从“事后救火”全面转向“源头治理”。

  惩首恶、打帮凶 财务造假震慑力再升级

  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立方数科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和成本,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经证监会调查,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6.38亿元、成本6.28亿元。其中,2021年收入、成本分别虚增2.80亿元、2.77亿元,2022年收入、成本分别虚增3.12亿元、3.05亿元,2023年收入、成本分别虚增0.46亿元、0.45亿元。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立方数科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同时,证监会同步对本案所涉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严惩。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这并非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首次触碰红线,此前,因在弘高股份、西陇科学、博天环境等多个项目的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多次领监管罚单。最近的一次是在今年4月,因为弘高股份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北京证监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62.26万元,并处以924.53万元的罚款。

  此案是首例上市公司领罚单,中介机构被同步立案的典型,体现了监管部门打击财务造假“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的导向,标志着全方位、立体式的综合惩防体系进一步走向深入。

  从过往财务造假的罚单来看,证券服务机构未充分履职尽责,是造成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造假企业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严惩,但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若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甚至为部分企业财务造假提供便利,就该严肃处理。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指出,在资本市场生态中,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凭借专业能力连接投融资两端,既是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核心桥梁,也是履行监督职责、守护市场准入质量的关键力量,因此压实其执业责任对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14家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据了解,立方数科或是今年第14家因财务造假而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年内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数量创历年新高。这一变化源于退市新规对财务造假退市标准的调整,也源于严监严管下,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立场,以及打破造假“生态圈”的决心。

  退市并非终点,财务造假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往往还面临刑事、民事追责。近年来,证券违法案件的“行刑衔接”呈现出明显强化和协同化的趋势。最高检与证监会多次联合强调“全链条惩治”“立体追责”“应移尽移”的原则,明确零容忍导向。《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意见》下,最高检驻证监会检察室推动案件同步交办、证据共享,已建立十余项常态化协作机制。

  资本市场对造假者及配合造假者进行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构建了多层次、无死角的追责体系,给所有市场参与者划定明确的行为边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生态。田利辉指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移送+退市执行+中介追责”这一组合拳堪称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标杆之作,绝非简单叠加,而是系统性重塑监管生态的“组合重锤”,五环相扣,形成“发现即罚、罚后即退、追责到人、刑民衔接”的全链条闭环,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构建了“不敢假、不能假、不易假”的制度生态。

  如何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惩防机制,田轩建议,进一步完善财务造假行、民、刑立体化追责体系,提高行政处罚的威慑力,除了现有的罚款、警告、市场禁入等措施外,可考虑引入更多的惩戒手段,例如将财务造假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担任企业高管等方面的权利;进一步建立更为便捷的投资者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同时,健全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和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充分的赔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财务造假的核心策划者、组织者以及提供帮助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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