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6 20:30:55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江苏
这次激励机制明显比上次要求高很多,若营收按这样的增长速度,明年股价100元以上没有问题
发表于 2025-11-26 19:19:13

公告日期:2025-11-27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或“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
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大会等民主方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五)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 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
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八) 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标准和范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
工。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