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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21:17:59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广东
2021年收购了对方70%股权,现在对方要求收购剩余的30%股权。涉及金额6480万元。收购买卖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上市公司买了70%股权后达到了控股目的,剩下的30%股权买不买也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吧,上市公司不买剩下的30%股权,对方就起诉?
发表于 2025-11-18 16:53:18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测绘股份 证券简称:300826 公告编号:2025-106

债券简称:测绘转债 债券代码:123177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正式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6,480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案尚未正式开庭,目前暂时无法预计本案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一”)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收到诉讼机构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

书[(2025)苏 0105 民初 22283 号]《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如
下:

原告一:熊焰

原告二:袁志和

原告三:扬州易图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合称“原告”)

被告一: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易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 99 号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收到诉讼机构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下发
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 0105 民初 22283 号],相关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受理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向诉讼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 64,800,000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机构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64,800,000 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因本次案件被冻结名下价值 64,800,000 元的存款或被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5 月,公司与原股权转让方签署《关于江苏易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江苏易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图地信”)70%股份,收购完成后,公司成为易图地信的第一大股东。

原股权转让方熊焰、袁志和、扬州易图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现要求公
司依据《转让协议》9.2 和 10.2.2 约定的收购条件,按照估值 21,600 万元收购易
图地信剩余 30%股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江苏易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义务;具体为:被告一向原告一支付 2,875.1351万元股权转让款、被告一向原告二支付 2,875.1351 万元股权转让款、被告一向原告三支付 729.7298 万元股权转让款;

2、判决被告一协助第三人和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原告所持有的第三人 30%股权变更至被告一名下;

3、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案件但尚未正式开庭,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以及判决为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 4,642.70 万元,主要系业务类合同纠纷。除本公告披露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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