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汇洲 公告编号:2025-058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和<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53)。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或公司);
武剑飞,男,1985 年 3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长、总经理;
姜学谦,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副总经理、董事;
陈莹莹,女,1983 年 3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财务总监;
武宁,女,1981 年 11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洲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至 2020 年,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热热文化)、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世)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
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2019 年、2020 年累计虚增收入 5,990.19 万元、9,688.5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5.08%、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415.84 万元、1,777.0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0.88%、8.72%,导致汇洲智能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汇洲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武剑飞,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事项,未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热热文化及中科华世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姜学谦,负责公司财务及热热文化、中科华世经营管理,组织、策划案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组织案涉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相关情况,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陈莹莹,参与部分业务付款审批流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宁,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
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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