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 新研 公告编号:2025-065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
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5 年 11 月 14 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
份”)及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航钛”)分别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相关重整申请。2025 年 11 月 15日,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窦刚贵。
2、因新研股份 2024 年度经审计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负,新研股份股票交易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新研股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相关规定,新研股份股票交易将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新研股份股票简称仍为“*ST 新研”,
股票代码仍为“300159”,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20%。
3、法院裁定新研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新研股份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新研股份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8 条的规定,新研股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 年 5 月 30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
称“信达资产”)向乌鲁木齐中院申请新研股份重整,并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先
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预重整。乌鲁木齐中院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对信达资产对新
研股份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并依法确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
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预重整辅助机构。详见新研股份于 2025 年 6 月 6 日披露
的《关于法院对预重整申请备案登记及确定预重整辅助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2025 年 11 月 14 日,信达资产向法院申请对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新航钛重
整,同时申请四川新航钛与新研股份协同重整并实施集中管辖。
2025 年 11 月 14 日,新研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四川新航钛分别收到法院送达
的(2025)新 01 破申 382 号、(2025)新 01 破申 38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受理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相关重整申请。2025 年 11 月 15 日,新研股份及四
川新航钛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5)新 01 破 245 号、(2025)新 01 破 244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窦刚贵。
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重整申请概述
(一)法院裁定受理新研股份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负责人:卜俊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5685H
申请时间:2025 年 5 月 30 日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
裁定书案号:(2025)新 01 破申 382 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四川新航钛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负责人:卜俊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5685H
申请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
裁定书案号:(2025)新 01 破申 381 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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