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管规则及司法实践,*ST高鸿股份(000851)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的揭露日应为2025年8月8日。

一、揭露日的法定界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揭露日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1. 首次公开性:违法事实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市场知悉;
2. 内容具体性:揭露内容需明确指向具体违法事实(如造假金额、欺诈手段等量化数据);
3. 市场反应性:揭露后引发股价显著波动或投资者决策变化。
二、2025年8月8日的关键法律地位
1. 首次明确披露违法细节
2025年8月8日,*ST高鸿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首次公开揭露两大核心违法事实 :
- 连续九年财务造假:2015年至2023年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98.76亿元、利润7622.59万元,涉及笔记本电脑等无实际货物流转的闭环交易;
- 欺诈发行: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引用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募资12.5亿元)。
该公告包含具体造假金额、手段及时间范围,符合“内容具体性”要求。
2. 市场反应剧烈且持续
公告后,*ST高鸿股价从8月8日的2.10元连续23个交易日“一字跌停”,至9月10日跌至0.68元,总市值蒸发约16.28亿元,跌幅达67.62% 。这一表现远超司法实践中“股价跌幅≥30%或明显跑输大盘”的标准,充分印证了市场对违法事实的实质性反应。
3. 排除其他日期的可能性
- 2024年7月30日立案调查公告:仅泛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提及具体造假或欺诈发行细节,内容笼统且未引发持续暴跌,不符合“内容具体性” ;
- 2024年4月29日退市风险警示:仅涉及审计受限,未涉及财务造假核心问题,市场反应短暂(当日股价下跌5.10%),无法认定为揭露日 。

三、司法实践与行业共识的支持
类似案例的参照
在金亚科技、康美药业等典型案件中,法院均以首次明确披露违法细节的监管文件公告日作为揭露日 。ST高鸿的情况与此高度相似,2025年8月8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综合法律定义、监管公告内容及市场反应,2025年8月8日是ST高鸿股份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的揭露日。
这一日期不仅满足司法解释的全部要件,也得到了司法实践和行业共识的支持,是投资者主张民事赔偿的关键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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