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通过司法程序接受青海锦泰股权以股抵债
并与股东方签署战略合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鉴于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矿业”)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兆新股份”)多次发函催款。因富康矿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约还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委托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富康矿业所持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锦泰”)15%股权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此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青海省西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5 日 10 时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阿
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拍卖标的进行公开司法变卖,当前正处于公告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若案涉股权变卖仍无人竞买的,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该股权抵债,则法院将解除对该股权的查封、扣押,并退还给富康矿业。
鉴于富康矿业未通过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亦未与公司达成可行性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于 2025 年11 月 1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通过司法程序接受青海锦泰股权以股抵债并与股东方签署战略合作的议案》,主要内容为“是否在变卖公告期内或变卖公告期满后,接受以该股权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保留价抵偿公司债权”,公司拟通过司法程序接受以富康矿业持有的青海锦泰 15%股权抵偿对应富康矿业需支付公司的债务本金人民币 3.545 亿元,以及违约金、交易费用及一切合理费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交易谨慎性、完整性原则,接受以股抵债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股权权属变更,青海锦泰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以股抵债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署。
2、公司委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青海锦泰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委托北京信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诚评估公司”)对青海锦泰 15%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接受以股抵债所涉及的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青海锦泰 15%股权
的价值为 4.21 亿元,预计本次交易将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截至 2025 年 6 月底,青海锦泰共有未偿付借款 13.8 亿元(其中逾期借款 13.8
亿元)。目前青海锦泰及相关国资股东正积极协调各方债权人,借鉴兆新股份及其管理团队近年来成功的化债及引战经验,推进青海锦泰债务重组及债转股事宜。若青海锦泰的重组进程不达预期,相关产业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确认的该部分金融资产价值可能面临调减,进而导致公司面临损失。
4、基于各方股东对青海锦泰后续经营的关注与支持,公司已与青海锦泰现有股东富康矿业、李世文及潜在股东青海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签署战略合作方案。核心约定:各方行使青海锦泰股东会、董事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时,均以兆新股份意见为准并保持一致行动;后续计划总委托投票权为不超过 56%的持股比例,其中青海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占比约 22%、富康矿业及李世文占比约 18%。各方委派董事按兆新股份意见行使表决权等董事权利,保障青海锦泰依兆新股份战略推进债务重组与经营绩效提升。
该安排有效保障公司参股后的股东权益与监督权,助力各方股东协同提升青海锦泰经营管理效能,切实维护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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