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174 号
关于对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叶骥,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章玉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颖,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中锡,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芳,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倪海涛,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谈跃生,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央平,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珊,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陆燕,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子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披露的回购计划回购股份
2024 年 7 月 26 日,山子高科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
案》,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6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2025 年 1 月 24 日,
山子高科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暨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
限的公告》,将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六个月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截至回购期限结束,山子高科回购金额为 0.11 亿元。
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
根据山子高科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山子高科调减 2024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0.45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3.81%;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 亿元,占当期净利润的 109%;调增递延收益 5 亿元,占当期递延收益的 119%。2024 年半年度调减营业
收入 0.65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3%;调减净利润 5 亿元,占
当期净利润的79%;调增递延收益5亿元,占当期递延收益的137%。
2024 年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 6.4 亿元,占当期收入的 16.23%,调减净利润 5.47 亿元,占当期净利润的 66.97%;调增递延收益 5亿元,占当期递延收益的 138%。
山子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山子高科董事长兼总经理叶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二款第九项,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5 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山子高科董事章玉明、张颖、刘中锡、徐芳、倪海涛、独立董事谈跃生、杨央平、陈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5 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山子高科财务总监陆燕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5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2025 年修订)》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叶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章玉明、张颖、刘中锡、徐芳、倪海涛,独立董事谈跃生、杨央平、陈珊,财务总监陆燕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山子高科、叶骥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山子高科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899。
对于山子高科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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