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公告编号:2025-107
证券代码:400205 证券简称:泛海 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0 月 31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0 月 2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退市公司 本公司
栾先舟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
刘国升 董监高 时任总裁、财务总监
方舟 董监高 时任总裁
陆洋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公告编号:2025-107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泛海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泛海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至 2023 年,泛海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泛海广场有限公司共有 8 笔融资合同发生违约,其中,2022 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为 59.4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3.15%,2023 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为 2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0.83%。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裁判文书、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泛海控股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栾先舟时任泛海控股董事长,刘国升时任泛海控股财务总监并于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泛海控股总裁,方舟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泛海控
股总裁,陆洋时任泛海控股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栾先舟、刘国升、方舟是泛海控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洋是泛海控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告编号:2025-107
泛海控股、栾先舟、刘国升、方舟、陆洋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栾先舟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国升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方舟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五、对陆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