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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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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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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