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