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T高鸿股份(000851.SZ)核心资产掏空案的整体策划设计者及其母公司中信科集团(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情况,结合最新监管调查与司法实践,综合情况如下:
一、核心资产掏空案的整体策划设计者
根据证监会2025年8月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多份权威法律分析 ,中信科集团前董事长鲁国庆(任期2021年2月-2025年3月)是系统性资产掏空的直接决策者,其主导的关键行为包括:
1. 低价收购核心资产
2022年,鲁国庆直接决策以6.09亿元(评估值16.45亿元)收购高鸿股份核心子公司高鸿智联(车联网业务),导致高鸿股份净资产锐减超22亿元,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该交易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且71.4%的收购资金(4.35亿元)直接来源于高鸿股份2020年欺诈发行募资,形成“用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融资赃款掏空上市公司”的闭环 。
2. 长期纵容财务造假
鲁国庆任职期间(2021-2025年),高鸿股份连续九年(2015-2023年)虚增营收198亿元、欺诈发行融资12.5亿元。中信科集团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超8.92亿元用于虚假贸易,证监会明确认定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
3. 系统性规避法律责任
鲁国庆主导中信科集团通过购买管理责任险、宣称“无实际控制人”、推动退市出清等策略降低违法成本,导致5万余户中小投资者面临不足10%的债务清偿率 。

此前有观点认为前董事长童国华(任期2018年6月-2021年2月)参与了高鸿智联收购的前期布局 ,但其任职期间(2018-2021年)未实际完成资产剥离。鲁国庆作为2021年后的集团一把手,直接推动了资产转移的最终实施,并通过拆分交易规模、虚构贸易闭环等手段规避《公司法》《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 。
二、鲁国庆目前的就职单位、地址及职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6月发布的人事任免信息 ,鲁国庆于2025年3月从中信科集团退休后,现任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同时担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其任职单位的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如下:
1. 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 职位:外部董事(非执行职务,主要参与战略决策咨询)
2.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 职位:外部董事(2025年6月起任职)
鲁国庆的上述外部董事职务属于央企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衡角色,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其退休后的履职情况受国资委监管,若后续司法程序认定其在高鸿股份案中的责任,可能面临市场禁入或刑事追责 。
三、法律追责与投资者索赔进展
1. 行政责任
证监会已对高鸿股份处以1.35亿元罚款,对10名责任人处以75万至750万元罚款,并拟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尽管未直接点名鲁国庆,但明确认定控股股东“未履行监督义务”,为民事索赔提供关键依据 。
2. 民事赔偿
投资者已发起超31亿元索赔诉讼,中信科集团被列为主要被告。根据《证券法》第85条,控股股东需对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若法院认定鲁国庆主导资产转移,其个人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
3. 刑事风险
证监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鲁国庆可能面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指控(最高刑期7年)。参考康美药业案,若罪名成立,其资产可能被追缴用于赔偿投资者 。
四、中信科集团的责任与整改
作为控股股东,中信科集团因滥用控制权被证监会责令整改,包括:
- 返还高鸿智联股权:根据《民法典》第539条及司法判例,法院可能判决撤销低价收购交易,要求中信科集团返还资产 。
- 承担连带赔偿:若高鸿股份退市进入破产程序,中信科集团需以其资产优先清偿投资者债务 。
- 完善治理结构:国资委已要求中信科集团加强董事会独立性,禁止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源 。
五、地址与联系方式
1. 中信科集团总部
-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6号(烽火科技园)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1号楼(中信科移动北京总部)
- 联系电话:027-87691459(武汉)、010-58832000(北京)
2. 投资者索赔渠道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申请特别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
- 代理律师:多家律所已组建索赔团队,接受投资者委托(如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鲁国庆作为中信科集团前董事长,是*ST高鸿股份核心资产掏空案的直接决策者,其行为已触发行政、民事、刑事多重追责。尽管其目前担任央企外部董事,但司法程序若认定其责任,可能面临法律严惩。
投资者可通过集体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而中信科集团需通过资产返还、赔偿等措施承担控股股东责任。这一案例凸显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中“穿透式监管”和“连带赔偿机制”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