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400231 证券简称:保力新 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5)陕 01 民初 452 号、(2025)陕 01 民
初 457 号、(2025)陕 01 民初 458 号、(2025)陕 01 民初 459 号、(2025)陕
01 民初 460 号、(2025)陕 01 民初 46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包杰忠、曾燕平等共 49 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 月 30 日,保力新发布《2023 年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中关于 2023
年度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不准确。
2024 年 4 月 25 日,保力新于当日盘后发布《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经财务部门 测算并修正,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00.00 万元至 -19,70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300.00 万元至-19,200.00
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 9,200 万元至 10,800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交 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原告因在上述期间买入保力新股票而遭受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决被告向上述 49 名原告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暂定合计约
为 764,465.33 元(具体金额以核损报告为准);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请求依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无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时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受制于司法独立性因素影响,后续该诉讼事 项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并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案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林建国
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基本案情: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林建国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保力新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因虚假陈
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 552,170.95 元、佣金损失 752.2 元、印花税损失 538.36
元等。
(四)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正式开庭。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丽
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基本案情: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苏丽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保力新、高保清、徐长莹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暂定 10,000 元。
(四)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正式开庭。
案件三: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杜美华、邵玉琴
被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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