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2
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400121 证券简称:R天源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中兴天恒”或“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通知书,公司债权人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盛天”)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嘉兴盛天)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2025年8月29日,公司参加北京一中院组织的受理审查谈话。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参加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审查谈话听证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2025年9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出具的(2025)京01破申1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概述
(一)重整申请概述
申请人: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1220号4066室
申请事由:申请人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被申请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破产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5-008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中兴天恒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具有管辖权。经审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具有持续经营价值,且已有潜在投资人有较高的投资意向,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申请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亦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受理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将在
法定期限内指定管理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
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未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未予强制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风险提示
1、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破产重整失败,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的风险,存在公司股票终止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风险,存在导致股东权益归零、公司注销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编号:2025-008
2、为了维护债权人、股东、职工及公司利益, 公司将积极与法院、管理人、
债权人、股东、职工等沟通相关事宜, 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