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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9 21:35:58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广东
终于出结果可以索赔了,鼓掌欢迎
发表于 2025-09-19 19:07:53

公告日期:2025-09-20


证券代码:603517 证券简称:绝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5-074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400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 年 6 月 7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绝味食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二、《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经查明,绝味食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绝味食品未确认加盟门店装修业务收入,导致年度
报告少计营业收入,占对应年度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8%、3.79%、2.20%、2.39%、1.64%。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各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营业收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绝味食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戴文军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公司实际管理加盟门店装修业务,未对加盟门店装修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未将其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核算体系,并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彭才刚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安排财务部员工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未规范加盟门店装修业务的核算,并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彭刚毅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并在2017 年至 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戴文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彭才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彭刚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1、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
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将结合《事先告知书》内容,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报表,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控合规。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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