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云鼎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虹、郭长洲、李清华、黄新才:
经查,公司 2015 年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山东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泰德”)部分贸易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虹、时任总经理郭长洲、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时任副总经理兼山东泰德时任董事长黄新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云鼎科技、张虹、郭长洲、李清华、黄新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核算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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