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科集团操控*ST高鸿转移核心资产高鸿智联的行为,若符合以下条件,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面临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的叠加风险:
一、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313条及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 ,该罪的核心要件包括:
1. 存在生效裁判:法院已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或裁定(如投资者索赔胜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2. 转移资产的时间点: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转移行为,且判决生效后仍拒不执行 。
3. 主观故意逃避执行:行为人明知转移资产会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仍通过虚假交易、不合理低价转让等方式恶意减损责任财产 。
4. 客观结果:转移行为直接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转移核心资产价值远超债务金额、导致债权人重大损失) 。
二、中信科集团行为分析
1. 转移资产的时间与主观故意
- 时间点:若中信科集团在高鸿股份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投资者提起诉讼之后,仍操控其转移高鸿智联资产,则符合“诉讼开始后转移财产”的要件 。
- 主观故意:高鸿股份连续九年财务造假,退市风险明确,中信科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明知转移核心资产会导致未来赔偿责任无法履行,仍实施切割行为,符合“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 。
2. 转移资产的行为模式
- 核心资产切割:高鸿智联作为高鸿股份的核心资产,其被剥离可能导致高鸿股份丧失主要偿债能力。根据司法解释,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等行为均属“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 。
- 资金流向异常:若转移资产的资金来源于高鸿股份欺诈发行融资款,可能构成“恶意减损责任财产”,进一步强化刑事追责依据 。
3. 拒不执行的客观结果
- 资不抵债的必然性:高鸿股份因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后,若核心资产已被转移,投资者索赔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落空,符合“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 。
- 逃避执行的持续性:即使法院尚未作出具体判决,若中信科集团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且判决生效后仍拒绝返还,可直接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三、对比典型案例的风险映射
1. 塞维门业公司案:实际控制人在法院判决后,利用关联公司和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即使公司有其他财产,仍因“体外循环”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最终被定罪。中信科集团若通过类似手法转移高鸿智联,风险高度相似。
2. 新规下的穿透追责:2025年新规明确,控股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转移资产的,可穿透公司追究个人刑责。中信科集团作为控股股东,若通过转移资产导致高鸿股份资不抵债,可能被直接追责。
3. 虚假交易的刑事化:通过虚假和解、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即使交易形式合法,仍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处分财产权益”,构成犯罪。
四、叠加的民事与行政责任
1. 民事追责:
- 投资者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资产转让行为。
- 若中信科集团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需对高鸿股份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
2. 行政处罚:
- 证监会可依据《证券法》对高鸿股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作出顶格罚款,并对中信科集团相关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
- 若转移资产涉及抽逃出资,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补足资金并处罚款 。
五、结论与风险防控建议
1. 刑事风险等级:若中信科集团在诉讼开始后转移资产,且导致高鸿股份无法履行未来赔偿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概率极高,控股股东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如转移资产价值巨大)可处3-7年有期徒刑 。
2. 民事与行政风险:投资者可通过撤销权诉讼追回资产,证监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将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
3. 合规建议:
- 立即停止资产转移,主动配合法院保全措施。
- 制定债务清偿方案,通过资产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方式恢复偿债能力。
- 建立合规审查机制,避免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中信科集团的行为若符合时间要件和主观故意,将触发刑事、民事、行政三重风险。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如转移资产的时间节点、资金流向、决策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