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股东想在9月22日的股东会上临时加个“分20亿现金”的提案,但董事会看了后发现:
1. 他们交的资料不全(缺必要的声明和保证);
2. 提案内容不靠谱(公司半年度还亏着钱,根本不能分红;而且直接说分20亿,没考虑公司实际财务情况,不符合法规和公司章程)。
所以董事会决定不把这个提案交给股东大会讨论,这是合法的。律师也确认了这个决定的正确性。
公告日期:2025-09-1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 11-12
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76666 传真:010-65876666-6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1 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査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召集及股东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召集情况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拟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喻荣虎、叶瑞尧、陶文英、深圳瑞
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请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增加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临时提
案”)及相关附件材料,提出在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中增加 1 项临时提案《关于实施三季报特别现金分红 20 亿的临时议案》,该项临时提案的主要内容:
“拟实施三季报特别现金分红 20 亿;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公司三季报披露之日起三个月内全权办理完毕上述特别现金分红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