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务类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责令提供担保、财产保全、诉讼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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