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 年第二季度
持续督导意见
2025 年 9 月
2025 年 5 月 6 日,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资本”)与通裕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珠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交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珠海港集团将持有的通裕重工604,032,700股股份(占通裕重工总股本的15.50%)转让给国惠资本,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2 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340,952,594 元。珠海港集团将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转让股份交割后(指转让股份过户完成)所持有的通裕重工全部股份 188,394,890 股(占通裕重工总股本的 4.83%)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即统称“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且唯一地委托国惠资本行使,授权国惠资本按照自身意思表示行使珠海港集团作为通裕重工股东而依据法律法规及通裕重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享有的权利。表决权委托期限自转让股份交割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惠资本成为通裕重工第一大股东,通裕重工控股股东由珠海港集团变更为国惠资本,实际控制人由珠海市国资委变更为山东省国资委。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国惠资本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财务顾问自 2025 年5 月 8 日通裕重工公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国惠资本及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通裕重工
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日常沟通,并结合通裕重工定期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通裕重工 指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惠资 指 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
本、收购人
珠海港集团、出让方、交 指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易对方、委托方
山东省国资委 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珠海市国资委 指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与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珠
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与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珠
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山东国惠资本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珠海港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合计持有的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604,032,700 股人民币普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5.50%),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
还将获得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 4.83%股票的表决
权
《公司章程》 指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针对本次权益变动拟委托上市公司公告的《通裕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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