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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8 16:59:28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600037 证券简称:歌华有线 公告编号:临 2025-039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歌华有线”)收到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电集团”)出具的《关于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中国广电集团拟对其 2020 年 6 月出具的《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原定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前履行,以下简称“原承诺函”)有关内容进行变更,具体情
况如下:

一、原承诺函的具体内容

2020 年,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实施方案》(中宣发[2020]4 号)相关要求,中国广电集团在积极推进全国有线网络整合与广电 5G 融合发展、组建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电股份”)期间,就其子公司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东方”)与歌华有线的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中国广电子公司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的OTT 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推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就上述情形特此承诺如下:

1、未来广电股份(筹)设立后,本公司将根据《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积极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与广电 5G 融合发展;
2、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不利用本公司的控股地位从事损害上市公
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避免因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广电股份(筹)设立后 5 年内,适时启动以下同业竞争解决方案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方案,以解决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1)本公司与上市公司间签署资产托管协议,将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托管给上市公司,同时确定定价公允的托管费用,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承诺期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将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3)将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出让给非关联第三方;

(4)其他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上市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措施。

4、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之前,在上市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从事业务的过程中,本公司作为控制方将保持中立地位,保证上市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能够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参与市场竞争。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就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前期工作成效

自承诺以来,中国广电集团一直高度重视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开展现场工作指导、加强流程制度管控,并成立工作组研究工作方案。特别是 2022 年成立工作专班并向国广东方派驻了新管理班子,全力推动国广东方经营整改,为未来实施托管或资产注入积极创造条件,具体成效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业务经营扭亏为盈。针对国广东方持续亏损的局面,新班子通过优化业务结构、强化成本管控及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促使企业实现自中国广电集团实控以来的首次盈利,经营基本面显著改善;二是机制改革精简高效。组织架构大幅精简,管理层级显著压缩,干群结构趋于合理;三是下属企业强力清理。坚决清理非主业、非战略、低效无效资产,确保企业有效聚焦主业,降低了管理复杂度,规避了潜在风险。

三、承诺变更的原因

尽管上述举措有力推动了国广东方经营状况的企稳向好,为后续解决同业竞
争问题奠定了必要的经营基础和治理条件,但受限于国广东方长期以来的经营资质、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等客观情况,同业竞争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此次申请延期履行原承诺,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互联网电视(以下简称“OTT”)业务注入或托管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具体原因为:一是国广东方正在开展 OTT 牌照续展工作,从牌照角度来看目前暂不具备将 OTT 业务注入或托管的条件。二是国广东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存在障碍。按照国广东方公司章程规定,OTT 业务注入或托管属重大事项,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中国广电集团虽为国广东方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仅35%,无法对国广东方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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