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07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 岭南 公告编号:2025-069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仲裁通知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37,637.9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第一被申请人”)近日收到了东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或“申请人”)向东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东莞仲裁委员会
(二)受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
(三)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申请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珠海市岭南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尹洪卫(第三被申请人)、古钰瑭(第四被申请人)
(四)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申请人四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49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04月30日,尚欠利息27279063.41元、
罚息0元及复利0元,以上金额合计376379063.41元。后续利息按固定年利率7.5%计收,罚息、复利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裁决申请人对以下质押物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款及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八角河公园合同》、《安徽界首两湾国家湿地公园景观工程(二期)施工合同》、《佛山一环高速化改造(桂城段)景观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凌云“泗水缤纷”田园综合体-澄碧河“泗城古镇-浩坤湖”滨河景观基础配套服务设施、水环境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北碚区梁滩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河南省新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示范区沿黄大道两侧综合治理项目》共6份合同项下现在及未来的全部应收账款以及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东莞民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股权。
3、裁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决各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等)。
(五)仲裁理由
2023年7月6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分別于2023年7月13日、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1日签订四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一笔49500000元和三笔100000000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合计349500000元。以上四笔贷款均为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5%,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一次还本。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息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
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补充协议》和四份《展期协议》,约定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将前述四笔流动资金贷款展期至2025年7月12日。
2025年1月17日,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签订《<展期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且贷款展期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
为担保前述债务,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以《八角
河公园合同》、《安徽界首两湾国家湿地公园景观工程(二期)施工合同》、《佛山一环高速化改造(桂城段)景观提升工程设计一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凌云“泗水缤纷”田园综合体-澄碧河“泗城古镇-浩坤湖”滨河景观基础配套服务设施、水环境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北碚区梁滩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河南省新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示范区沿黄大道两侧综合治理项目》共6份合同项下现在及未来的全部应收账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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