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19
证券代码:400173 证券简称:银河 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案件一本息等合计 87,188.99 万元;案件二本息等合计 43,594.15 万
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跟进相关事
项进展,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若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息等费用合计 130,783.14 万元及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将对公
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部门送 达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案件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八: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九: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十: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潘琦
被告十二:潘勇
被告十三:姚国平
2、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载明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26 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黄河
支行)与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东贸易公司)签订编号为兰银借
字 2017 年第 101572017000168 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6 亿元整,期限三年,
即自 2017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止:借款年利率为 5.4%,按月结息,
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的逾期利息为 8.1%;本合同记载的放款金额、放款日期、还款日期、放款利率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提款申请,借款人各项承诺、声明、签字等其他法律文件及各方对贷款有关事项的补充,均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实现债权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诉讼、仲裁、保全、执行、律师等费用均由被告木东贸易公司承担。
同日,兰州银行黄河支行与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为兰银保字 2017 年第 101572017000168-1-2-3 号的《保证合同》;与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兰银保字 2017 年第 101572017000168-5 号《保证合同》;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兰银保字 2017 年第
101572017000168-6 号《保证合同》;与潘琦、潘勇、姚国平签订了编号为兰银保字2017 年第 101572017000168-4 号《保证合同》。上述四份《保证合同》均约定,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 9 家公司及3 个个人为被告木东贸易公司在兰州银行黄河支行处的 6 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黄河支行依约发放了 6 亿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截止 2025
年 3 月 31 日 尚 欠 借 款 本 金 599,999,999.93 元 、 利 息 ( 包 括 逾 期 利 息 及 罚
息)271,889,897.73 元,本息合计 871,889,897.66 元。
2020 年 12 月 23 日,原告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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