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16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意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邮编:200120 网址: www.hiwayslaw.com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项目”)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金力泰本次关于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海南大禾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海南大禾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
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金力泰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海南大禾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海南大禾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收到股东海南大禾送达公司董事会的《关于提议召
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海南大禾提议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刘锐明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刘小龙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选举刘雅浪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 《关于选举蔡兆云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了《关于提议召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海南大禾持有公司股权情况等材料后认为:
1、海南大禾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南大禾持有公司股份70,352,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属于单独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海南大禾提出的议案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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