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15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沪铭法意字第【001】号
致: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贾婷律师、朱真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6)(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注意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
众股东提供了本次股票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杨浦区
翔殷路 580 号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且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刊登
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 232 人,代表股份 90,06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259%;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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