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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01:38:05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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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19:04:09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ST 中程 公告编号:2025-046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函〔2025〕第<120>号),深交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因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你公
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5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报告显示,你公司 2024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3.11 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听
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

(一)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5 月 6 日起停牌。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4 条规定,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审议意见。深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7.1 条、第 10.7.2 条、第 10.7.9 条之
规定,公司股票自深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XX 退”,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退市后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7.10 条、第 10.7.11 条规定,上市公
司应当在深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交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
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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