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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3 16:46:12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江西
法院强法院强制执行是肯定要有结果的,而上市公司和深圳证监交易所对此作出的通报也是应该的
发表于 2025-04-30 17:44:25

公告日期:2025-04-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322 号

关于对丁福庆、秦忠利、吕兰顺、裴存民、
陶良军等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丁福庆,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

秦忠利,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

吕兰顺,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

裴存民,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

陶良军,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丁福庆、秦忠利、吕兰顺、裴存民、陶良军等(以下统称丁福庆等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通源石油)披露《关于签署〈增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向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增资 3000 万元(以下简称第一次增资),丁福庆等人作为一龙恒业原股东,承诺一龙恒业 2018 年至 2020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500 万元、4800 万元、5100 万元。

2018 年 8 月 17 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显示,通源石油与湖州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嘉兴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贤毅)等共同向一龙恒业增资 7000 万元(以下简称第二次增资),丁福庆等人作为一龙恒业原股东,承诺一龙恒业 2018 年至 2020 年度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750 万元、6750 万元、7750 万元。2019 年 4
月 29 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以零对价承接湖州贤毅未实缴金额 2000 万元对应的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丁福庆等人在第二次增资协议中对湖州贤毅所作出的业绩承诺与补偿义务的对象变更为通源石油。

上述两次增资有关协议中约定,如 2018 年至 2020 年的任一
年度,一龙恒业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能达到业绩承诺指标的 90%,
通源石油有权行使回购权。2021 年 10 月 20 日,亚太(集团)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一龙恒业《2020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一龙恒业 2020 年度净利润为-19515.77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指标的 90%。

2022 年 10 月 13 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
诺未完成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通源石油选择行使回购权,并
已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发出律师函,要求丁福庆等人于收到律师
函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将回购价款足额支付给
通源石油。2023 年 1 月 18 日、2024 年 3 月 1 日,通源石油先后
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已向法院申请仲裁并收到仲裁裁决书,丁福庆等人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将回购价款足额支付给通源石油。

2024 年 4 月 22 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原股东
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显示,通
源石油已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
一龙恒业及原股东进行强制执行。根据《强制执行申请书》,一龙恒业原股东丁福庆、吕兰顺、秦忠利、陶良军、裴存民应分别向通源石油支付回购价款(含利息)4877 万元、2501 万元、2552万元、399 万元、429 万元。截至目前,丁福庆等人仍未履行有关增资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也未支付回购价款。

丁福庆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6.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3 条、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丁福庆、秦忠利、吕兰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裴存民、陶良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丁福庆、秦忠利、吕兰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通源石油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先先生,电话:0755-8866 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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