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3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或“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事项作专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情况
(一)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内容
1、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公司)财务报
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
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帕瓦股
份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
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一)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一)1 所述,帕瓦股份公司经自查确认,存在与供应商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累计向部分供应商多支付工程及设备款 18,000万元。帕瓦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宝出具承诺,将对相关供应商未归还的多付工程及设备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供应商尚未归还上述多付的工程及设备款。我们无法就上述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帕瓦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营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一)2 所述,帕瓦股份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帕瓦股份公司对《警示函》指出的虚增营业收入、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等问题进行了自查,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我们无法就上述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完整性和金额的准确性。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帕瓦股份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内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如下:
1、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帕瓦股份公司经自查确认,存在与供应商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累计向部分供应商多付工程及设备款 18,000 万元。帕瓦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宝出具承诺,将对相关供应商未归还的多付工程及设备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供应商尚未归还上述多付的工程及设备款。
帕瓦股份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帕瓦股份公司对《警示函》指出的虚增营业收入、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虚增在建工程等问题进行了自查,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
上述事项表明,帕瓦股份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帕瓦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在
帕瓦股份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帕瓦股份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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