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5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
属企业”)。下属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时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
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
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对已披露本制度内容进行修订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三)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五)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 1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
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或处置期,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债券
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债券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一)定期报告
1.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
3.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应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9.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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