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4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于2025年4月23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境内外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的存放、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募集资金包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募集,通过发行股票(含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所得资金(以下简称“境外募集资金”),以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境内上市公司其他相关规定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以下简称“境内募集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规定。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的信息披露事宜按照《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管理应遵循“专项存放、规范使用、保障安全、合理收益”
的原则:
(一)专项存放。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境内外专用账户,不得存放于其他非专用账户。
(二)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的运用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并符合招股说明文件或者募集说明书、股东通函和股东大会决议约定的用途。
(三)保障安全。募集资金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存放,定期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四)合理收益。公司应与境内外专用账户银行协商确定合理的资金存放利率。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修订及审批本规定;
(二)审批募集资金存放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
(三)审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审批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五)审批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审批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八)审批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九)审议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者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十)审批境内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十一)审批半年度及年度境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十二)审议使用境内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上述第(六)、(九)、(十二)项作出决策后,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总裁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本规定;
(二)根据公司管理授权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审核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本规定;
(二)审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支出;
(三)根据公司管理授权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审核职责。
第九条 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写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二)负责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三)负责办理与相关机构签署境内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事宜;
(四)统筹境外募集资金跨境调拨、资金汇兑;
(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提交募集资金结汇申请及其他证明文件,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七)牵头编写公司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八)牵头办理确定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宜,提交相关报告及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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