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17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5-022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控股股东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4 号)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谢宏、金志强、包秀飞、陈滨、李志容、张洲峰: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控股股东 2021 年和 2022 年分别占用公司资金 3,091.66 万元和 1,693.55 万元,上
述资金在当年内归还公司;三是公司对广西全安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宏、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金志强、时任财务总监陈滨、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三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包秀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时任副董事长张洲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5 号)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控股股东,2021 年和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贝因美资金 3,091.66 万元和 1,693.55 万元,上述资金在当
年内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及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及第四十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