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06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5-023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07 月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 年 07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2024 年 08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103)、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134)、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 年 12 月 04 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155)、2025 年 01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5)、2025 年 02 月 0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 年 0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与被告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1.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借款本金 177,094,967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
止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利息为 5,477,645.72 元,自 2024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177,094,96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5%计算;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罚息以借款本金 177,094,96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5%加收 50%计算至借
款清偿之日止;自 2024 年 7 月 29 日起,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8.5%的
1.5 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2.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违约金 885,474.84 元;
3.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4.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对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名下位于花溪区田园南路西侧大唐·悠活公园 2 层 3 号等 538 套(抵押权证号为:
黔(2024)花溪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0071 号)、3 层 1 号(抵押权证号为:黔(2024)花溪
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0048 号)、B2 栋 2 层 2 号等 54 套(抵押权证号为:(2024)花溪区
不动产证明第 0000078 号)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59,115.43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964,115.43 元,由贵州大唐
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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