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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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04
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4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西安奕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发行人律师”)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对反馈意见中的问题进行了落实,现对《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
楷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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