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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7:07:45 股吧网页版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会稿)(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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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已公开发布的的中国法律,并以本所出具的《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所陈述和披露的事实为基础而出具。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中国境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英文报告或意见,我们在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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