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纽氏达特行星传动系统技术(淄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股东 ......11
七、发行人的业务 ......13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4
十三、发行人新增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情况......24
十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26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7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9
十九、结论意见 ......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纽氏达特行星传动系统技术(淄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纽氏达特行星传动系统技术(淄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纽氏达特行星传动系统技术(淄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纽氏达特”)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6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纽氏达特行星传动系统技术(淄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纽氏达特行星传动系统技术(淄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本所律师就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以下简称“期间”)发生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纽氏达特行星传动系统技术(淄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纽氏达特、公司 指 纽氏达特行星传动系统技术(淄博)股份有限公司
纽氏达特有限 指 淄博纽氏达特行星减速机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先进制造基金 指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洪泰新业态 指 马鞍山洪泰新业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