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远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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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远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投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
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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