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1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2]AN141-1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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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2]AN141-14号
致: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多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自《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代持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相关问题(《问询函》问题 4)
问题:“(3)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依据,分布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现任董事(未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 1-6 月的薪
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 职务 主管事务 2022 年 1-6 月薪酬
杨绪清 董事长、总经理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 44.28
杨立山 董事、副总经理 销售、采购 53.94
杨绪明 副总经理 生产 35.03
Zheng Xi Zhuang 副总经理 新能源业务、国际业务 7.81
(庄政曦)
熊伟才 财务总监 财务 7.79
何润 董事、董事会秘书、 投融资、董事会事宜
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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