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6-13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20 日,民生证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按照《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20年 11 月 20 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民生证券共开展了六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公司设立、股权设置、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2、开展财务核查及分析工作,通过访谈、截止性测试、内控循环穿行测试、综合分析等核查手段,详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运营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编制情况,并对于大额变动及期后变动情况进行沟通;
3、核查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商标、专利权等主要资产;
4、了解报告期内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走访有关部门,取得相关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确认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处罚情况;
5、对公司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协助公司建立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组织结构及内控制度,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环境。
6、辅导机构取得了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销售人员、关键财务人员等人员的银行流水,对大额流水进行核查,了解发生的背景原因,取得收付款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依据文件;
7、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期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枫律所”)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配合民生证券对辅导对象开展了辅导工作,达到了预期目标。
(一)内部控制问题及规范情况
辅导期初,辅导对象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与上市公司标准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辅导期间,民生证券同辅导对象会计师中汇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协助辅导对象完善了销售、采购、生产、研发、财务、人力资源等重要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辅导,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并严格执行。
(二)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相关问题
在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曾存在与新增股东签署包含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一票否决权、股份回购、优先清算权等涉及股东特殊权利事项等约定。
经辅导机构辅导,公司与相关股东于 2021 年 12 月分别签署了对股东特殊权
利事项的终止协议,除相关股东对宏远股份实际控制人享有的回购权之外,上述其他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均已经彻底终止,被视为自始未曾签署及生效,自始未曾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各签署方自始未曾享有或行使约定的各项权利或因此承担的相关义务;自宏远股份向证券监管审核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约定各投资人对实际控制人享有回购权的条款失效,但宏远股份在向证券监管审核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之日后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则约定各投资人对实际控制人享有回购权的条款恢复效力:(1)宏远股份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申请;(2)宏远股份未能通过证券发行审核部门的审核或注册;(3)宏远股份经证券发行审核部门的审核或注册通过后未能成功发行上市。
(一)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1、证券服务机构及辅导人员变更情况
公司原财务审计机构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公司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实际情况,由于公司申报时点与现场审计人员安排和时间配合等原因,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再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为了更好地推进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经综合评估,公司 2022 年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在辅导期间,辅导机构为充实加强公司辅导人员力量,新增辅导人员王振、江李星、黄文杰,新增辅导人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其中江李星为保荐代表人。辅导小组成员均没有同时担任四家以上公司的辅导工作。
综上,证券服务机构及辅导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