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9-27 17:37:45 股吧网页版
8-3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3 年 9 月

致: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电新能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5 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华电新能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出
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年 6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出具了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 61722625_A0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30630 审计报告》)、出具了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722625_A08 号《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下简称《20230630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出具了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722625_A09 号《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20230630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金杜律师根据前述《20230630审计报告》《20230630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20230630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
以及发行人自 2023 年 6 月 6 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之后一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期间),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相关日期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日期截止日期间发生的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金杜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华电新能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华电新能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