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7
关于对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审计了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或“发行人”、“公司”)2020 年度、2021 年
度、2022 年度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统称“申报财务报
表”),并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 61722625_A03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对申报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对申报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是否公允反映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
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
期间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表发表审计意见,不是对上述申报财务报表中的个别项目的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华电新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函件编码:上证上审〔2023〕35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我们以对上述申报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及核查工作为依据,对贵所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需由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2.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
请发行人说明:判断尚未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目录电站的项 目将来纳入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依据是否合理;补贴核查工作的最新进展 情况,发行人冲减的收入及计提的准备是否充分;发行人梳理的项目数量是否 准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判断尚未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目录电站的项目将来纳入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依据是否合理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但尚未纳入可再生能
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清单”)的项目总共 86 个,装机容量 524.10 万千瓦,公司判断上述 86 个项目预计后续进入补贴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1、判断尚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将来纳入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的规定,“纳入补助项目清单项目的具体条件包括:
(一)新增项目需纳入当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额范围内;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三)全部机组并网时间符合补助要求。
(四)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并网要件经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审核通过”。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
办建[2020]70 号)的规定,“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所有项目应于 2006 年及以后年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全部容量完成并网。
(二)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生物质发电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规划,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符合《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其中,2019 年光伏新增项目,2020 年光伏、风电和生物质发电新增项目需满足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新增项目管理办法。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复”。
综上所述,纳入补贴清单的前置条件可归纳为: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或规划规模,已完成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取得上网电价批复,全容量并网时间符合要求。
(2)公司 86 个尚未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具体情况
公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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